淺談網絡廿三條與創作自由

  這篇文好像出得有點遲了,網上已有不少類似的評論,不過學業繁重,臨近考試更是手忙腳亂,遲一點出文也是不可避免的吧。

  2014年版權 (修訂) 條例》,俗稱就是網絡廿三條,將在下星期三恢復二讀。

在我看來,這網絡廿三條,比起真正的廿三條更值得我們警惕。無他,一說起廿三條,主流大眾都是堅決反對,成功通過的可能極低,即使通過了,相信香港也會爆發大規模的示威,甚至更比「雨傘」更激進的革命也有可能。

  相比之下,關注網絡廿三條的人就少得可憐,甚至有很多人還不知道這條惡法的本質。更要命的是,一大堆人還是覺得這與自己無關。

  網絡廿三條影響的不只是創作人,一旦通過,影響範圍之廣是無法想像的。儘管政府為了讓市民放下戒心,特別加入了數項豁免 (戲仿、滑稽、諷刺、模仿、時事評論) ,以證明今次修訂並非政治打壓之舉,但正正因為這幾項豁免,才顯出這條惡法的可怕之處。

  先不說這五項豁免的標準極度模糊──如何為之滑稽?如何才算時事評論?──但若然你純粹因為喜歡一首歌,想自己翻唱一個版本,作娛樂之用,在社交平台分享出來,也因為不在豁免範圍之內,會變成侵權行為。在高登大行其道的改詞作品,也勢必成為打壓的對象,作為觀眾或聽眾的你,若在facebook分享那些改詞音樂,自然也不能獲得豁免;Cap圖自然就不用說了,用一幅「你大我呀」的圖作為回覆,首先你要注明來源,還要標明劇集、導演之類的資料,才可以獲得豁免,不然又是侵權行為。



  這已不是打壓異見了,而是連人基本的自由也被剝奪了,還能夠坐視不理的人大概腦袋是進水了吧?網絡廿三條正正就是你不理會政治,政治也會找上你的最佳例子,不單是發表批評政府言論的自由,連發揮自己才能,對自己喜歡的作品作出改編甚至只是分享的自由也被抹殺的時候,還有什麼人能夠說網絡廿三條與自己無關?

  版權條例名義上是保護版權持有人的利益,鼓勵創意云云,但實際上卻只能抹殺創意。創作就是以不同的形式創造自己喜歡的事物,而那不一定是百份百原創的,可以是基於一些已經存在的世界觀甚至角色和音樂,創作出來的不一定是抄襲原作,因為那畢竟是屬於創作者自己的版本,與原本的作品已經不是一樣的東西。

  創作是由心而發的,使自己心中所想呈現出來,也正因如此,創作是不應有任何限制的,哪怕你的創作只是把一個故事的悲劇結局改成一個大團圓結局,又或者畫出一個動畫中沒有出現過的畫面,這仍然是值得我們欣賞的創作。

  提出以版權條例「杜絕侵權行為」,抹殺所有二次創作的人,大概自己根本也不知道創作的本質吧。

  忙裡偷閒的時間不多,有機會再說一下這方面的意見吧。最後還是呼籲各位,用幾秒鐘的時間,參與反對網絡廿三條的聯署:

還有就是,繼續關注這件事,必要時有所行動──這才是我們為了自己應負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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