勿把「守法」神聖化

  有人說道:「人與一般動物的不同之處,在於能以法律自制,束縛自己的欲望,保持智慧和理性。」

  也有人說:「香港是一個法治之都,市民及官員都懂得守法,共同維持社會上的秩序。」

  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會說,作為一個良好的香港公民,應該避免做任何犯法的事情,遵守作為香港核心價值之一的法治精神。

  做個守規矩的人,循規蹈矩的過這一生就不會錯了,不是這樣嗎?

  但我們好像都忘了,人的法律也是由人所定,並非完美無缺,也不一定能夠代表公義。法律的存在不是僅僅讓人類遵守的,更重要的是透過執行法律,令人的行為能夠符合社會公義。公義的意思,有極多不同的解釋,但可以肯定的是,公義以社會為本,絕不能單以一個人或一個政府的意志代表。

  因此,若我們發現現有的法律中有缺失,也不能維護廣大市民的利益,要做的便是求變,作出修補而不是繼續盲目支持死板的法律條文。然而,執政者此時便會正氣澟然的走出來,一副關二哥上身的模樣說:「整個社會的共識,就是拒絕任何犯法的行為。我們一定要守法,維護香港這個法治社會。」

  當然他們會這樣說。對某國家來說,當初立法的時候,執政者就已經深謀遠慮,最首要的,是確保自己的權力,才不去理會什麼社會公義。特首嘛,現在大勢所趨,一定要普選了,但怎樣普選,當然要透過一個提名委員會來選出一個不會與中央對抗的候選人,那麼隨便香港人怎麼投票都好,最終的結果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。

  但實際上,真正的普選不只包括一人一票的投票權,還包括了參選的「被選舉權」,所以從理論上來說,既然答應給予香港人普選特首的機會,那就不應該繼續有提名委員會的制度,「剔除不合格的參選人」。有人堅持這一點,所以就發起了「佔領中環」這個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行動,要求中央給予香港人真普選。

  結果,香港的社會出現了兩大陣營,分別是「和平佔中派」和「反暴力反佔中派」。先不說「佔領中環」的發起人已強調這是和平的公民抗命,「反暴力反佔中派」卻硬要說佔中是暴力行為的錯誤,但「反暴力反佔中派」一直把一句話放在口邊,那就是「反對違法行為」。

  這一句的影響力很大,因為對一般市民來說,「法律是不可以違反」的觀念已是根深蒂固,一聽到佔中是違法行為,部份人就會覺得戴耀廷教授等佔中三子是恐怖份子,並且加入「反佔中」的行列。

  若然覺得佔中的行為過於激進,又或者會影響某些行業的生計,這是價值觀有別,大可以慢慢討論。但若把「違法」當作反佔中的理因,這就有邏輯錯誤之嫌。

  法律固然是束縛人類欲望的文明表現,試想像一個沒有法律的地方,會是多麼混亂,中東地區近日戰亂頻繁,就有很多可供參考的例子。但是,如果法律被利用為維護當權者利益的工具,那同樣不是一件好事。以誇張一點的例子來說,如果有一條法律,是禁止香港人在任何時間說廣東話 (也不誇張了,可能很也就會成真),那麼我們就會覺得「不可接受」,我們天生就是說廣東話的,你這是在剝奪我們天生的權利」。

  所以,我們就會反對這一條法律,那我們還會勉強自己服從這種不合理的法律嗎?不會,因為我們深信,這樣的法律是錯誤的,即使我們犯了法,從良知上來說,也不是什麼罪孽,我們只是在捍衛自己的權利。

  總的來說,請打破現有的,「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就是對的」和「人人守法才是一個法治社會」這些觀念,人天生有分辨善惡是非的能力,請不要讓法律取代自己的良心,成為判斷一件事對與錯的尺子。畢竟,立法的不是神,立法者也是人,有自私的時候,也有犯錯的時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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